【基本案情】
池某在无锡某公司从事设计及工艺算纱工作。2024年6月,池某因摔伤导致左臂骨折,向公司申请病假并主动提出居家办公,获得批准。同年7月,池某返岗上班期间因左臂肿胀加重,遵医嘱复诊后再次请休病假并提供了就诊记录及建休证明,但遭公司拒绝。
公司要求其到岗并调整工作范围,池某提出异议并继续居家休息。后公司在十日内三次发送返岗通知,最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池某提起仲裁后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池某的工作年限,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池某在受伤初期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主观上无“泡病假”等不诚信意图,其短暂返岗后遵医嘱继续病休的权利应予保障。
公司忽视医疗机构诊断,主观认为劳动者无需休假,反复要求其返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缺乏合理性,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公司支付池某赔偿金2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较好地处理了劳动者病休权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病休权是劳动者健康权面临威胁时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请休病假应审慎核查,不能恣意行使审批权。
本案中,劳动者已履行病假告知义务,其休假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用人单位如对病假存疑,可通过复核、指定医院复查等方式核实,而不能仅凭单方判断否定劳动者病假权利,更不能以“未经批准”为由将合法休假认定为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权利滥用,构成违法解除。
这一认定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秉持善意与宽容,合理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