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初,王某在梁溪区某纹绣店支付680元接受了在眼周使用产品为“多肽细胞保存液”的美容服务,数日后王某眼睛出现视力模糊、肿胀等不适症状,随即告知实际经营者张某,张某回复没事的并让王某通过热敷等缓解症状。但此后,王某身体不适症状加重,出现夜间发作性呼吸困难、咳嗽无力等症状。在此期间张某将该保存液退还上家,并删除上家微信。最终,王某到医院就诊,经辗转数家医院诊治,最终经检测确诊为肉毒中毒。王某经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创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与其在梁溪区某纹绣店接受的美容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梁溪区某纹绣店与实际经营者张某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同时,张某一方无法提供案涉美容产品的生产厂家、产品备案、检验合格证明、购货渠道等证据以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该产品来源不明、无法确认为合格产品,张某将该产品提供给王胜红使用,构成消费欺诈,故判决梁溪区某纹绣店与实际经营者张某退回服务费6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204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美容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无证经营、使用无资质产品、无资质提供医美服务等乱象频发。一些美容产品直接作用于人体,产品的成分是否合规、质量是否合格、服务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操作是否规范等,不仅影响到美容效果,更直接关乎消费者身心健康。
本案中,张某将来源不明、未经查验合格的所谓“多肽细胞保存液”用于王某眼部,导致王某出现强烈不适,经确诊为肉毒中毒,造成王某人身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梁溪区某纹绣店与实际经营者张某应当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本案中,张某以来源不明、未能查验合格的“多肽细胞保存液”误导王某消费,应当认定构成欺诈。故法院支持了王某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提示消费者出于美化形体、容貌等目的接受美容服务,应当选择正规机构,使用合格美容产品。使用产品前应查验产品外包装、标签信息、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厂家信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了解产品及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追求美更要健康安全的变美。同时也警示美容机构,对美容产品的购买渠道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对产品资质必须履行查验责任,无视或故意使用不合格产品导致损害,不但要赔偿相应损失,还将承受惩罚性赔偿的严惩。(承办人:梁溪法院黄巷法庭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