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领信用卡后多次逾期未还,被银行上报至征信系统。后期还清欠款后,个人的不良征信记录却不能消除,魏某一气之下诉至梁溪法院。那么,银行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一起来看法院的判决。
基本案情
魏某是位90后女生,有超前消费的习惯。2018年7月,魏某通过线上渠道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在线下VTM机进行激活。2021年1月,魏某因透支信用卡2万余元无力偿还,便电话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想分12期进行还款。对方告知魏某,其提出的每月还款数额未达到最低还款标准,会影响征信,逾期记录会每期更新并如实上传到她的征信报告中,结清后逾期记录仍会保留5年。对此,魏某表示同意。
之后,魏某顺利归还8期信用卡欠款。在支付第9期时,魏某再次逾期。经银行催促,魏某于2021年10月,将剩余欠款一次性还清。此后,魏某将信用卡注销。
“信用卡的钱都还清了,怎么征信就‘抹不去’呢?”2024年6月,当魏某向其它银行申请贷款时,发现之前逾期还款的事竟被记录在了自己的征信报告中。魏某多次与银行协商消除她的不良征信记录,但均未果,遂诉至法院。魏某认为,其在申领信用卡时,未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上报征信信息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未得到她的书面授权,其要求银行消除她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并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通过VTM机激活信用卡,在激活过程中,亲口确认“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机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内容,并用电子签名形式进行了签字确认。法院认为,魏某已知悉银行会将其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上报征信机构、如其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征信记录及魏某的逾期信息被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获得其书面授权。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魏某的逾期信息被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系银行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
最后,法院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是个人立足社会的基石。魏某在激活信用卡时已电子签名确认知悉并同意合约条款,该授权合法有效。其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客观存在,银行依法向征信系统报送该信息,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亦是维护征信系统公信力的必要之举。
征信制度的核心在于真实、客观地记录信用历史,旨在警示风险、褒扬诚信。法官提醒,当前金融借贷便捷,但享受便利的同时更需铭记责任。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在办理贷款前,务必根据自身经济能力,本着“必要、谨慎、知晓”的原则,理性评估还款能力,切勿盲目超前消费。同时,要珍视个人信用资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养成良好的履约习惯。切莫认为逾期只是小事,一旦形成不良征信记录,将对今后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撰稿人: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