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经济活动中,各类投资合作协议层出不穷,然而,有些看似投资的协议,实则暗藏借贷玄机。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这一法律现象。
基本案情
卫某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看似是一场投资合作,实则另有隐情。2024年1月,卫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卫某某投资甲公司50万元,甲公司于每农历年底支付卫某某1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若未按期付清,卫某某有权退资,甲公司应立即退还投资款及收益。同时还约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债务等问题,与卫某某无关,甲公司应优先偿还其投资款项。

2024年1月10日至30日期间,卫某某累计向甲公司投入50万元。然而,到了2024年农历年底,甲公司未向卫某某支付任何投资收益。卫某某认为双方虽签署投资协议,但约定享受固定收益且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因协商未果,卫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判令甲公司归还其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卫某某投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甲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利息,且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利息,只能分期归还本金,其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卫某某有权主张解除投资协议。投资协议解除后,甲公司应将案涉50万元本金返还卫某某,并按照LPR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卫某某与甲公司之间签署的《投资协议》;甲公司归还卫某某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并不少见。投资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判断是投资还是借贷,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而要从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般来说,投资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而借贷则是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出借人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
在本案中,卫某某与甲公司的协议约定卫某某享有固定收益且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这不符合投资的特征,更符合借贷的性质。
在判断一份协议是投资还是借贷时,不能仅仅依据协议的名称,而要深入分析协议的具体内容。如果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即使协议名为投资,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即使约定再高的投资收益也不一定会予以保护,到最后可能本金都拿不回来。
法官提醒,在经济往来中,无论是投资还是借贷,都要明确交易性质,签订规范的合同,并留存好相关凭证。如果是借贷,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补充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同时,参与非正规渠道理财时,务必核实公司资质,留存全套协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作者: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