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新职伤”)在全国多地开展,惠及了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践中,有保险公司却以受伤骑手已享新职伤待遇为由拒绝赔付人身意外险,这样的做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基本案情
曹某系一名外卖骑手。2024年1月,曹某在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无责。经人社局认定,确认曹某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曹某获得4万余元社保基金赔付。

曹某所在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曹某在每天第一次接单时支付,该保险的起保时间为曹某第一次接单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1:30,保额为60万,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残的,可按残疾的伤残等级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曹某受伤在保险期间内,经鉴定曹某构成十级伤残,故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现曹某已获赔新职伤赔付,保险合同赔付是填平原则而不是重复赔偿,故其拒绝赔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抗辩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再者,新职伤赔偿系新就业形态下的社会保障,而案涉合同系商业保险合同,两者并不冲突,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某伤残赔偿金6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涌现了一批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互联网营销师等,涉及餐饮、快递、物流、卫生、教育等许多行业,新就业形态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就业选择和职业新赛道,在保就业、稳就业、扩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即时配送、网约车等高风险的行业中面临交通事故、过劳猝死等职业伤害风险,但因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性质尚存争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因而国家发布《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等文件,旨在解决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基本权益,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探索试行的新型保障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
本案中,外卖骑手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残疾为由而向保险公司主张定额伤残赔偿金,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如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了新职伤的赔偿,那么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赔付责任,但该条款为免除或减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对该约定内容进行加粗加黑提示,亦未提供案涉保险投保过程中的回溯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特别约定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且此种情况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非费用补偿性质的保险,而是定额型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害填平原则。
同时,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新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价值取向、功能等方面并不相同,且并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的,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同时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撰稿人:张丹路)